在西安市法律界,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合同纠纷律师——李文喜。李文喜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,自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执业以来,已经在法律领域深耕25年。他目前担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合伙人,并兼任多个重要职务,包括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、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所常务理事等。
李文喜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,还积累了丰富的疑难案件办理经验。他在合同纠纷、金融法律风险防控、企业合规管理等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。多年来,他为数十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服务,处理了五百件以上的合同、金融犯罪辩护、金融诉讼、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。此外,他还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,如《我国海关法的修改和完善与“一带一路”战略》、《隐名出资股权纠纷中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》等。
案由:金融借款、质押、保证合同纠纷
当事人
原告: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案件要旨 公路收费权、应收账款质押经合法登记后质权依法设立,具备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;即便质押财产因政府行政划转发生权利主体变更,质权依然有效,质权人对质押标的拍卖、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。受让质押资产及权利的新主体,基于权利义务承继、债随资走原则,需在接收资产范围内对原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即便无直接偿债承诺,因受让资产导致原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,仍不能免除清偿义务。
案情简介 2004年,被告一通过签约取得某高速公路30年特许经营权,包含建设、运营及通行费收取权。2005年,原告与被告一签订10亿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,借款用于高速项目建设;同日,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荣某出具承诺函,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2007年,被告一将案涉高速收费权质押给原告,先后在交通主管部门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双重质押登记,质权正式设立。
因项目工期、规划调整,被告一、二与被告四曾签订投资协议,约定若被告二无法返还投资款,将股权转让或项目法人交由被告四控股。项目完工后,被告二未按约还款,且未告知原告便申请转让被告一全部资产及股权。随后当地政府发函,指令将案涉高速经营权、管理权移交被告四,并变更被告四为项目业主,被告四实际接管高速运营与收费权。
被告四接管资产后,其下属公司曾向第三人清偿贷款,并分多次代被告一偿还部分贷款利息,后因各方对项目审计存在争议,还款行为停止。2009年,原告依据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。截至2014年,被告一累计拖欠借款本金及巨额利息,原告遂提起诉讼,诉求:①被告一偿还全部借款本息;②被告二、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;③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④确认原告对高速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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